乌市出台校园安全防控标准 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学校要建消防救援队
法制网乌鲁木齐10月12日电 记者 潘从武 融合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安全教育等多项内容的《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幼儿园防控体系建设标准(试行)》近日正式出台。记者今天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获悉,以“标准”形式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预防与控制体系建设作出规范要求,这在新疆还是第一次。
据乌市教育局保卫处负责人介绍,学校防控体系建设包括组织机构、校内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教育、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奖惩等,几乎囊括了所有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虽然以前也经常发文件,提要求,但是因为学校安全牵涉部门多,内容不一,比较零散,难以形成体系。《标准》出台后,有利于学校整合各方资源,建设完整的防控体系。”
这位负责人表示,《标准》首次明确了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求学校制定本校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学校防控体系建设网络图并落实到人。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将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商场开业,少不了要请鼓乐队来热闹一番。不过,今后,在乌鲁木齐市,如果要请中小学里的鼓乐队,那只能是“乘兴而去扫兴而归”。因为按《标准》中内容详尽的“校内安全管理”要求,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按照《标准》,乌市所有小学、幼儿园要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已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按学籍管理规定,由监护人安排治疗或休学。
此外,还要建立校外人员入校检查、登记和申请准入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要建消防救援队伍
着火后除了拔打119报警电话外,在火势不大、等待救援的过程中,人们还有必要展开自救,这就需要有一支拥有消防救援知识和技能的队伍。
《标准》要求,乌市各学校要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器材的使用培训;在教学楼、办公楼、各功能室、食堂、学生寝室、车库、锅炉房、门卫室及学校出租场地,均要配置足量的消防灭火器材。
与此同步,乌市各学校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有效使用,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油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可以预料的是,乌市一些属于“烟民”的老师还说不定将因此和香烟告别。因为按照《标准》关于“消防安全”的要求,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各功能室、学生寝室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饮用水要定期检查
俗话说,病从口入。可见吃喝上面,大意不得。该《标准》就此要求,学校要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索证、登记、运输、存放、加工制作与饭菜留验和记录等相关制度,严防食物霉变或污染,定期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炊管人员要定期组织体检,持证上岗;同时,炊管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标准》还要求,学校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